《東莞市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東莞市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東府規(guī)〔2025〕3號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
東莞市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消火栓規(guī)劃建設、維護保養(yǎng)和監(jiān)督管理,提升消防滅火和綜合應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guī)定》《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市政消火栓的規(guī)劃、建設、維護、使用及其監(jiān)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城市道路配建,且與市政供水系統(tǒng)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栓體等組成的公共消防供水裝置。
第四條 普通公路配建的消火栓參照市政消火栓的標準執(zhí)行。普通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國省干線公路和農村公路。
第五條 各園區(qū)管委會(以下簡稱“園區(qū)”)、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zhèn)(街)”)應當加強本行政區(qū)域內市政消火栓建設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規(guī)劃建設和維護管理職責,確保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
第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市政消火栓相關工作的綜合監(jiān)督管理,組織開展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維護等情況的評估和定期抽查工作,依法對火災事故救援中市政消火栓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評估。
第二章 市政消火栓規(guī)劃和建設
第七條 在市政消火栓規(guī)劃、建設中,各相關單位按職責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園區(qū)、鎮(zhèn)(街)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城市供水等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編制消防專項規(guī)劃,明確消防供水建設內容。
?。ǘ┳匀毁Y源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guī)劃時,應當落實消防專項規(guī)劃相關內容,明確市政消火栓的規(guī)劃要求。
?。ㄈ┌l(fā)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ㄋ模┙煌ㄟ\輸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及消防專項規(guī)劃同步建設市政消火栓,做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五)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供水企業(yè)在供水管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征求屬地政府關于同步建設市政消火栓的有關事項。
?。┴斦块T應當將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管理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新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納入道路建設總投資,補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yǎng)經費、市政消火栓智能化改造及數字化管理平臺建設維護經費,按道路分級管理權限和管理范圍納入市、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的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主體應按下列要求履行建設職責:
?。ㄒ唬┮汛_定道路維護單位并已交付其維護管理的已建成道路,未按要求設置市政消火栓的,由屬地園區(qū)、鎮(zhèn)(街)組織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交通運輸、城市供水等有關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的改建或補建工作;同時每年年底應對下一年度改建/補建計劃進行公告。
?。ǘ┪创_定道路維護單位或已確定道路維護單位但未交付其維護管理的已建成道路,由屬地園區(qū)、鎮(zhèn)(街)組織道路建設、改造單位負責市政消火栓的改建或補建工作。
(三)因建設、改造單位撤銷等原因造成不能明確道路建設、改造單位的已建成道路,由屬地園區(qū)、鎮(zhèn)(街)組織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交通運輸、城市供水等有關部門負責改建或補建工作;同時每年年底應對下一年度改建/補建計劃進行公告。
(四)村(社區(qū))自行建設的街坊路及村道,市政消火栓的改建或補建工作可以由村(社區(qū))負責;同時每年年底應對下一年度改建/補建計劃進行公告。
?。ㄎ澹┬陆ǖ缆罚ê澹ㄉ鐓^(qū))自行新建的道路)由道路建設單位負責市政消火栓的新建工作。
第九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應滿足下列要求:
?。ㄒ唬┛焖俾贰⒊鞘兄鞲陕?、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城市道路應配建市政消火栓;普通公路應參考市政消火栓標準配建消火栓。
?。ǘ┦姓鹚ǖ慕ㄔO遵循“道路誰投資,市政消火栓誰建設”的原則,與道路建設、改造實行“捆綁式”建設。市政消火栓必須與道路和市政供水管網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期投入使用。
(三)市政消火栓的建設應符合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GB50974)》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當地的消防專項規(guī)劃的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改建、擴建道路和改建市政供水管網時,對不符合以上規(guī)定和要求的市政消火栓應當由改造單位改建或補建。
?。ㄋ模┦姓鹚☉攪娡啃涯康臒晒鈽酥?,在易碰撞地段應設置防碰撞護欄,由市政消火栓建設單位負責落實。
?。ㄎ澹┫烙盟姓o水管網供給外,也可由人工水體、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供給,但應當確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和適用性。在市政給水管道不能滿足市政消火栓用水量的區(qū)域,應當設置消防水池或者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
(六)新建、補建、改建市政消火栓應采用智能消火栓或預留信息化改造條件的消火栓。
第十條 市政消火栓竣工后,建設單位可按階段分段組織驗收,驗收過程需轄區(qū)消防救援機構一并參與,驗收合格后應及時移交維護管理單位管理,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接收。
市政消火栓竣工驗收后十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市政消火栓位置、大地2000坐標、地址、行政區(qū)、地面高程、口徑、品牌、規(guī)格型號、類型等竣工驗收資料提交至轄區(qū)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章 市政消火栓維護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部門負責監(jiān)督城市道路范圍內市政消火栓的維護管理;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指導屬地供水企業(yè)做好保障市政消火栓供水和市政供水管網維護的工作。
第十二條 市直管道路配套建設的市政消火栓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會同市水務局、屬地供水企業(yè)負責維護管理。屬園區(qū)、鎮(zhèn)(街)管理的公路、城市道路配套建設的市政消火栓由道路路段所在的園區(qū)、鎮(zhèn)(街)組織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交通運輸、城市供水等有關部門負責維護管理。村(社區(qū))自行建設的街坊路及村道配套市政消火栓可以由村委會(居委會)負責維護管理。維護管理單位每年年底應對下一年度維修計劃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 市政消火栓日常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_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油漆剝落、生銹等現象;
(二)保持市政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等現象;
(三)發(fā)現市政消火栓損毀的,及時進行修復或補建;
?。ㄋ模┐_保出水正常,壓力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
?。ㄎ澹┈F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要求,以及《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GB50974)》《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維護管理(GB∕T 36122)》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其他維護要求。
本條第(一)至第(三)款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部門牽頭負責,第(四)款由城市供水部門牽頭負責。
第十四條 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可以由維護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通過政府采購程序,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有償服務,維護管理單位應做好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yǎng)財政預算申報和核撥,履行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yǎng)工作量審核確認工作。
第十五條 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yǎng)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維護保養(yǎng)職責:
?。ㄒ唬┡鋫鋵B毴藛T,建立市政消火栓電子檔案,如實記錄市政消火栓設置地點、坐標、數量、編號、規(guī)格、分布以及檢查、損壞、維修、保養(yǎng)等情況,建立健全檢查、維護和管理制度,動態(tài)更新維護保養(yǎng)記錄,確保設施完好,水量、水壓符合要求。
(二)每季度對負責區(qū)域內的市政消火栓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半年試水一次,清除栓內污水;在重大節(jié)日及舉辦其他大型活動前開展專項保養(yǎng),檢查時應做好測試記錄。
(三)每年定期向轄區(qū)消防救援機構書面匯報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yǎng)情況,提交報送蓋有公章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相關材料,如維護報告、維護保養(yǎng)記錄表、維保工單、維保工作照片等。
(四)向社會公布二十四小時故障報修電話,發(fā)現市政消火栓拆除、損壞或者接到報修電話的,應及時通知轄區(qū)消防救援機構,且在四十八小時內進行維修、更換或者補裝。
第十六條 河流、湖泊、池塘、市政景觀水池等消防水源的消防取水設施作為市政消防體系的重要補充,應由所屬園區(qū)、鎮(zhèn)(街)或其委托的維護管理單位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拆除、遷移、關閉市政消火栓的,應當由建設單位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批準前應書面征求消防救援機構意見;拆除或者遷移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有關部門應精簡辦事材料,組織極簡模式審批。
計劃性停止供水、自來水管網大范圍降壓供水等可能影響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在保障消防救援用水的情況下,供水企業(yè)應當將有關情況提前通知轄區(qū)消防救援機構。突發(fā)性停止供水、自來水管網大范圍降壓供水等可能影響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供水企業(yè)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轄區(qū)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宜通過消防物聯網聯接管理平臺將市政消火栓信息納入智慧城市管理系統(tǒng),并應用于智能接處警及智能指揮系統(tǒng),構建智慧市政消火栓信息管理平臺,實現市政消火栓從設計、安裝、使用、維護、退役的全生命周期數字化管理。
(一)在確定需要安裝或者改造智能市政消火栓的需求后,委托設計單位制定規(guī)劃工作,包括市政消火栓數量、分布、技術規(guī)格等。
?。ǘ┌凑找?guī)劃要求采購符合標準的智能消火栓設備,組織施工隊伍安裝設備。安裝過程中需要確保每個市政消火栓的智能消火栓硬件可連接至現有的消火栓監(jiān)控平臺,進行功能測試,確保硬件正常運行并且能夠正確地傳輸數據。
?。ㄈχ悄苁姓鹚ɑ谖恢谩⑿蛄刑枌嵤┵x碼管理,將智能市政消火栓信息錄入智慧市政消火栓信息管理平臺。
?。ㄋ模┒ㄆ趯ο到y(tǒng)進行維護,包括軟件更新、硬件檢修等,以保證系統(tǒng)的長期穩(wěn)定運行。
第十九條 智慧市政消火栓信息管理平臺由消防設施信息管理系統(tǒng)、消防設施監(jiān)控系統(tǒng)、消防設施巡查管理系統(tǒng)、大屏可視化展示系統(tǒng)四部分組成,實現監(jiān)測數據和告警信息的實時傳輸。
?。ㄒ唬┫涝O施信息管理系統(tǒng)。包含市政消火栓設施位置及信息管理、天然水源(河流、湖泊)位置及信息管理、火災危險品位置及信息管理、供水管網定位及信息管理等多個圖層,并支持對各個圖層信息進行統(tǒng)計分析、查詢市政消火栓定位以及火災事件分析,分析距離火災點最近的消防設施,提供水壓情況及危險品警告說明。
(二)消防設施監(jiān)控系統(tǒng)。采用物聯網技術,對市政消火栓的水壓、傾斜、撞擊、開閥等狀態(tài)進行實時監(jiān)測,一旦出現壓力不足或缺水等情況立即報警,能夠及時發(fā)現市政消火栓被破壞、管道壓力不足或無水等情況,便于及時維護,確?;馂陌l(fā)生時有水可用。同時可對消火栓進行精確定位,在火災發(fā)生時快速定位就近的市政消火栓。
?。ㄈ┫涝O施巡查管理系統(tǒng)。通過與移動端的結合,引入工單流程管理及工單上報審核的環(huán)節(jié),動態(tài)更新維護報告、維護保養(yǎng)記錄表、維保工單、維保工作照片等相關信息,實現設施巡查、設施養(yǎng)護、設施維修等業(yè)務的自動化、信息化管理。
?。ㄋ模┐笃量梢暬故鞠到y(tǒng)。大屏可視化展示平臺融合其他系統(tǒng)的系統(tǒng)數據,包括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監(jiān)控情況、巡查養(yǎng)護的工單情況、火情事件統(tǒng)計情況等,實現多類型數據融合、數據可視化分析、直觀展示數據指標,輔助滅火決策。
第二十條 智能市政消火栓應具備水壓監(jiān)測、撞擊監(jiān)測、傾斜監(jiān)測、水流量監(jiān)測、閥門監(jiān)測、拆卸監(jiān)測、防偷盜監(jiān)測等功能,可對市政消火栓的運行狀態(tài)(水壓、水量、閥門、傾斜等)進行實時監(jiān)控。
第二十一條 智慧市政消火栓信息管理平臺應對接物聯網聯接管理平臺(一級)及消防物聯網聯接管理平臺(二級),實現不同領域不同行業(yè)之間的數據共享、應用聯動。通過一網共享平臺及城市管理數字化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包括市政消火栓基礎信息、狀態(tài)信息、維護保養(yǎng)信息、故障報警信息、火警信息、水源調配信息等。同時,平臺應設定權限等級,敏感數據僅向授權人員開放,保護數據安全。
平臺應向市政消火栓維護管理單位及維護保養(yǎng)單位開放巡檢維護管理功能,實現市政消火栓巡查、養(yǎng)護、維修等業(yè)務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影響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為:
(一)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如因綠化、市容環(huán)衛(wèi)、建筑施工等確需臨時使用的應取得批準);
?。ǘ┞駢?、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
(三)擅自挪用、拆除、損壞、停用市政消火栓;
(四)私自連接市政消火栓,盜用消防供水;
(五)其他影響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市政消火栓的義務,發(fā)現市政消火栓損壞、漏水時,應及時報告市政消火栓維護管理單位;對破壞、損害市政消火栓的行為,有權制止和向消防救援機構檢舉。
第二十四條 因市政消火栓規(guī)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責任不落實,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影響火災事故救援,導致嚴重后果的,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ㄒ唬┦姓鹚ㄔO置達不到有關規(guī)定標準或者規(guī)劃要求,且經政府或有關部門、機構提出后未制定整改計劃、未落實整改計劃或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ǘ┪赐瓿赡甓仁姓鹚ㄑa建、維護、保養(yǎng)任務的;
?。ㄈ┬陆?、改建、擴建市政道路不按規(guī)定設置市政消火栓的;
?。ㄋ模┎宦男惺姓鹚ü芾砺氊煹?;
?。ㄎ澹φ畢f(xié)調解決的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事項拒不辦理或者拖延辦理的;
?。┪窗幢巨k法第十條按時提交驗收資料或未按第十五條建立市政消火栓電子檔案、進行書面匯報或提交維護管理工作相關材料的;
?。ㄆ撸┻`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園區(qū)、鎮(zhèn)(街)因機構職能設置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可以結合自身實際,參照本辦法制訂本行政區(qū)域的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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